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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施工許可審批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區住房和建設局、寶安區建設局、各新區城建局,市質監總站、市安監站,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施工許可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優化辦事流程,我局減少了大部分施工許可審批前應提交的質量安全保證措施技術資料。但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要求市、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進度,加強對該部分材料的現場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不再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審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圖紙。

  (二)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建造師和項目總監簽字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三)深基坑(高邊坡)工程、礦山法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圖紙、設計計算書、施工方案、地質勘察報告、專家審查意見(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以及周圍建筑的調查資料。

  (四)項目經理任命書和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

  (五)施工單位質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書。

  (六)建設單位質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任命書。

  (七)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計劃。

  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需書面承諾在工程施工前備齊上述材料,并存放在施工現場備查。

  三、市、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在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施工現場開展首次監督檢查。

  四、市、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保證措施的監督管理。對于不履行承諾或被監督機構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市、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嚴格按照《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動態監管規則》(詳見附件)執行。對違反本通知,在責令停工整改期間擅自施工的,給予責任單位、責任人紅色警示6個月。

  五、本通知自20141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動態監管規則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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